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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国法难容 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0-04-20 17:11:39 打印 字号: | |
  秦州区首起判处的涉及贩卖假烟案——李六昌、杜民业、蔡颜龙、李艳庆、张志军、李强非法经营一案,2010年3月22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州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燕庆先后16次销售给被告人李六昌、张志军假红兰州香烟等,销售金额96185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蔡颜龙先后14次销售给被告人李六昌假红兰州香烟等,销售金额157150元。200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民业先后12次销售给被告人李六昌假红兰州香烟等,销售金额317550元。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李六昌、李强先后9次销售给被告人张志军以及陈某、王某某、邵某某假红兰州香烟等,销售金额101901元。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张志军销售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假红兰州香烟,销售金额51920元。

2008年12月23日,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从唐某某处查获红兰州香烟14条、黄兰州香烟25条;从被告人李强处查获黄兰州香烟100条;从邵某某处查获红兰州香烟900条、黄兰州香烟73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六昌、杜民业、蔡颜龙、李燕庆、张志军、李强违反国家规定,以获利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香烟,且所经营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六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杜民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蔡颜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燕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志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李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后,六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