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张某的女儿结婚时,张某向某家店铺赊欠了价值1万余元的电视机、家庭影院等物品作为嫁妆陪嫁,并书写收条、欠条各一张,收、欠条上写明“收到赵师电视机、家庭影院”及“欠赵师欠款1万余元”(“赵师”名为赵某,是店主李某的亲戚,当时在店铺帮忙)。此后,店主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货款,张某因生活较为困难,仅归还了部分欠款,归还时也没有要求李某书写收条或对原欠条进行更改。2010年2月,李某在多次对剩余欠款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诉至秦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欠款1万余元。
秦州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该案欠款时间长,且原告证据有一定的瑕疵,同时双方对还款的数额也有争议,但又均无证据证明,鉴于此种情况,法庭着重进行了调解。在审判人员的努力下,原告李某表示鉴于被告张某生活困难,提出如被告能在两个月内一次性给付6000元,欠款就算结清,对剩余部分放弃,张某也表示同意。法庭随即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随后,被告张某按协议给付了款项。至此一起欠款长达12年,对数额又有争议的案件顺利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