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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调查的方法

作者: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0-06-10 09:58:29 打印 字号: | |

 

一份公正的判决书只是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个期望和可能,是一种应然的司法公正,要真正实现其法律权益,大部分还有赖于执行,只有通过执行,兑现了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将应然的司法公正变成实然的司法公正。而当前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制等尚不健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依然很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较多,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诸如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不注重执行调查工作等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试从如何做好执行调查工作方面谈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以供同仁参考。

一、熟悉案情是做好执行调查工作的基础

当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庭移送至执行局时,切不可在熟悉案情前,就开始执行。应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等。实践证明,通过熟悉案情,再进行调查后制定执行方案,“打有把握之仗”,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通过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院或电话询问,一方面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财产情况,进一步寻找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一方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后果应该自己承担,法院提供给债权人的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而不是为债权实现提供保证,与债权本身相对应的只能是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从而减少执行不能时上访现象的发生。

(二)通过审理阶段的办案人了解案情。有些当事人的想法及产生矛盾的原因,从裁判文书中是看不到的,实践中可以通过原办案人了解双方矛盾焦点,分析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一些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矛盾、顺利执行。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方法

我们的有些执行员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一时寻找不到时,往往只是简单的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如提供不出或提供不到,就将案件中止执行。我们应该明确,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是财产,而非人身,被执行人找不到不是案件中止的主要理由,因此,首先应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而非人的下落。

(一)调查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寻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后划拨是最直接、最简单,也是一种最佳的执行结果。

1.自然人存款的查询。自然人的存款查询需要身份证号码,而身份证号码很容易从公安机关查询到,然后根据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其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尤其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执行法院提供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后,在金融机构查询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同一银行的开户情况。笔者曾圆满的执行过多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常年在外打工的案件,有时在本地划拨款项,有时在外地划拨款项,而这些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至今也未曾见面,但案件已执行完毕。

2.法人及其他组织存款的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分支机构等基本情况在工商等登记部门可以查询到,然后根据查询的情况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所开基本账户,也可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账户的存款情况。但由于账户监管部门更新不及时、企业多头开户、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以其自己的名义开户等原因,法人存款的调查也有一定的难度,但通过一定的办法还是可以查询得到。下面,笔者就除在人行与商业银行直接查询外,谈一下自己的其他调查方法。

查工商登记中基本账户情况。企业在工商部门的年检报告中需要提供基本账户情况,可以在年检报告中查询到开户银行及账号。笔者曾执行过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在西安,当时在人行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基本账户仍是我院已查封的无可供执行存款的账户。但通过对被执行人经营公司的实地观察,其经营状况较好,这说明其应还有主要存款账户。然后我们又对其工商年检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前一年的年检报告还在当地工商局的企业科统一整理,其他年份的年检报告上的还是旧账号,后通过我们与当地工商局的沟通,终于又查询了还未整理归档的年检报告,果然在上面查询到了新的账户,继而执结了案件。

通过查建筑工地查找被执行人为建筑行业的存款账户。干好执行工作就要做一个“有心人”,在没有现成规定或方法的情况下,自己创造些调查方法。笔者在执行庭工作时,曾经执结过大量的建筑公司拖欠劳务费或材料款的案件,而这些建筑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经营困难,欠款较多,官司也较多,其下属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大多是私人挂靠,经营情况倒也可以,而也正是这些分公司或项目部拖欠了劳务费或材料款。执行这些案件,应在寻找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账户上下功夫。我的方法是首先寻找这些公司在什么地方有工程,可以让申请执行人寻找,也要自己留意。我曾在网上查到过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工程情况,然后在外地划拨执行款项,也曾在别的县区或邻近地区执行其他案件时,专门在有工地的地方寻找被执行人的建筑工地,还曾经利用自己休息的时间骑上摩托在市内各建筑工地寻找被执行人的建筑工地,找到工地后,一般情况下,其必有一个工程概况公示牌,上面有该工程具体的建筑项目部,根据这个具体的名称,然后到人行及相关商业银行找到账户后执行案件。

3)从来往账中查找存款下落。现实中,部分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躲避法院执行,将大量生产经营性资金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个人、财会人员、家庭成员,甚至亲属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办理结算。这些被执行人多数是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它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账目混乱,各项管理制度不规范,既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甚至企业资金和个人家庭资金混为一谈,大多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通过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办理结算,甚至是现金结算。而少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是长期闲置,成为“睡眠户”,查询账户时无资金。对于这样的被执行人,有账户的可以让银行将近期来往账务明细表打印一张,然后对明细表中的大额支出情况进一步调查去向,如发现该笔款从单位账户存入了上述个人账户,可先冻结之后,再裁定执行。笔者所在法院曾通过从被执行人的财会人员个人账户中冻结、划拨,成功地执行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没有账户或有账户长期不用的被执行人,首先可调查该被执行人的主要业务合作对象,尤其是给被执行人付款的单位,在有线索证明该合作对象向被执行人付过款,可进一步调查给付款项去向。如笔者执行的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另一单位给被执行人付过一笔资金,但该被执行人账户中无记载,经向付款单位了解付的是支票,而且该单位应被执行人要求,支票上收款人单位未写,只在支票存根上将被执行人的公章加盖。在执行中,我们通过向出票银行调查该支票的下落,发现款项存入被执行人财会人员个人账户,后顺利执结了该案。

(二)调查其他财产情况。在存款查询不到或存款仍不能满足执行时,就得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1.自然人的固定收入。自然人有固定收入时,可以从发放单位查询月收入情况,如是退休职工,还得在社保部门调查养老金发放金额与账户。笔者所在市“三线”企业较多,职工退休后,或打工、或回老家生活,一时难以找到,曾经造成大量积案。但此类被执行人都有养老金可供执行,因此可通过扣留、提取养老金来执结案件。笔者起初在社保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发放情况时曾遭到拒绝,原因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规定,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复函》(法研(200213)规定,告知协助单位,养老金汇入个人账户后,就是个人的收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年龄大就成为躲债的理由,而不履行义务,最后社保部门协助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发放情况。

2.房地产和车辆。通过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可以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目前,我市的房地产管理已实行微机管理,输入姓名或单位名称即可查到。对个人房产查询时还应将家庭其他人的房产进行调查,包括住宅、商铺等。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询,提供车号或车主姓名后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即可查询。???3.股票与基金。现在个人将股票及基金作为投资的较多,但往往在执行时,执行人员并不注重这方面的调查。其实,通过查询到股票与基金的投资情况后执行,也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查询股票情况,可以在当地的证券营业部提供姓名与身份证号后查询被执行人开户和账面现金以及股票数目情况。对于投资基金的情况查询,可从当事人设立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到。

4.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执行的。因此,调查并冻结住房公积金对案件执行也有一定的作用。在近期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笔者所在法院曾经对被执行人杨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在其退休后强制划拨执结了案件。

5.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姓名或名称查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目前,甘肃省的工商系统对企业登记情况已全省联网,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就可以查询到在全省范围内以被执行人姓名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但是否为该当事人还得在详细信息中再查询。

6.农户的政府各项补贴。目前,许多省对现有的各种政府直补类型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贴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农户的政府补贴专用账户,并办理了存折,俗称“一折通”。按照《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支出,按照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那么,对于农户的该账户是否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呢?笔者认为,当然可以。这些款项存入农户账户后,就是该农户的家庭收入,只要所执行案件中所应给付的债务不能排除为家庭共同债务,即可冻结和划拨。笔者所在法院在近期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中曾对一被执行人家庭补贴账户上的甜玉米补贴款冻结后进行了划拨。此种执行方法,对农村的一些小额案件的执行有一定的作用。

三、被执行人下落的调查方法

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执结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以自然人为主,对于这样的案件在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只有找到被执行人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否则也就只有中止执行。目前,许多法院通过媒体悬赏方式,借助社会力量找到了当事人,执结了一些案件。另外,笔者也通过其他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并执行了一部分案件。

1.在通信部门调查。知道被执行人使用的电话号码可直接从有关通信部分调出其通信记录及登记情况,登记记录中有地址的可直接寻找,地址不实的,可对其经常通信的固定电话所在地进行调查,进一步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2.在房管部门调查。向有线索证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查询房产,如查询到,一方面可以找到被执行人,一方面也查到了财产。

3.在临时住所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往往举家“逃跑”,对有子女上学的,到教委学籍管理部分,查出其子女的借读学校,通过孩子找到被执行人,也可到公安机关查出其暂住居所。

4.对被执行人是外商的调查。可到外事部门、公安机关等查出外商护照、长期居住地。

5.在工商登记部门调查。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网络上查询时,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查询栏中输入被执行人姓名,也可能查询到其开办的企业,进一步找到被执行人。

执行调查总的原则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有利于案件执行。上述方法,均是笔者在民事案件执行实践中使用过的方法,而且通过以上方法也执行了许多看起来无法执行的案件,希望对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有所参考。

责任编辑: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