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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  力  法  官
作者:王红霞  发布时间:2010-06-08 22:44:30 打印 字号: | |

 

生活是一个璀璨的舞台,审判是一种高雅的艺术,法官始终是世界上最有魅力的舞者。

“观棋不语真君子”——那超凡脱俗的幽雅孤独

有人说,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是选择了孤独,这话没错。那法庭上唇枪舌剑之间的冷静思索,那深夜孤灯下对辩法析理的苦思冥想,那与形形色色社会角色保持距离的矜持,处处都透着“高处不胜寒”的孤独。这孤独就是一种魅力,是高举法捶定纷止争的一种审慎和严谨,因为要想在扑朔迷离的诉辩纷争中理出个所以然来,没有一番冷静旁观的真功夫是远远做不到的,在庭审过程中心底即使飘起一丝清风拂过般的波澜也会让公正的天平倾斜。在各种“疑难杂症”面前,法官不仅需要准确地寻找出“病灶”,更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中拿出一剂“良方”,这需要冷静的判断,更需要稳健的抉择,它需要远离躁杂,拒绝喧嚣,需要惟真,不盲从。没有一种甘坐冷板凳的精神,哪里会有辨法析理的深厚功底?任何急躁和匆忙都会给案件的质量埋下隐患,而这种隐患所带来的可能使当事人的倾家荡产甚至于人头落地。所以,法官的孤独就是一种魅力,是一种超然物外的卓尔不群,是一种重任下的完全理性和正义下的绝对果断。

“唯良折狱,法脉所系”——那众望所归的浩然正气

法律之美,在于自由与秩序的结合,在于实用与理性的相遇,在于自身价值与社会功能的交汇。而法官作为被公平特别挑选出的仆人,在人们的印象中已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而应该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都要像珍爱自己的生命一样对待司法公正,在审判活动中,要排除任何私心杂念,以超然的态度,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正义。法官的魅力在于中立,在于拒绝,在于责任,生当法官就该以正气浩然、审慎中正、果决刚毅、博学慈爱的道德力量战胜自己、战胜邪恶、战胜困难。面对物欲横流,光怪陆离的社会,更要坚守自己心灵的家园,严于律己,独善其身,自觉抵御腐败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法官应该远离喧闹的人群,远离鲜花和掌声,清心寡欲,心如止水。所以说法官胸中那激荡的正气也是一种超凡的魅力,这魅力能让法官不为官职所诱,不为荣誉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威武所屈,能让法官堂堂正正办案,清清白白作人。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那良知驱使的似水柔情

法官是一个需要拷问自己良心的职业,法官在审判别人之前首先应该审判自己的良心,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在这个特殊职业中的重要地位。法官是正义的守护神,司法的过程就是昭示正义的过程。如果法官无德、无道,社会就会陷入重重冤情、戚戚悲情与不公、不义、不平之中。人民对法官寄予了极大的期望,社会对法官寄予了极大的期望,多少渴望的眼睛焦灼地盯着公开讲理、公正无私的圣坛,法官能对公众的期许做出正当的回应吗?法官也许可以无视公众的情绪,但法官不能无视人所共知的效应: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德不可敌、法不容违,法官是文明社会的良心,是法治社会的表征,社会需要法官,人民信赖法官就是因为法官该当此任、足当此任。法官需要事事、处处、时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措施、司法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最终的价值追求。法官拥有情感并需要捍卫美好的情感,但身为法官,就需要在将情感限制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承载下来的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这是一种思维习惯,更是一种良心选择。这种选择是一种魅力,这魅力让法官在威严中平添亲切,在冰冷中徒增火热,令人敬畏,让人折服。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并非法官追求的形式目标——那率真、不盲从的真实人生

法官指引着社会是非黑白的导向,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特殊而神圣的职业,使法官的思维更加深邃、独立、睿智,虽不是刻意的特立独行,却也是超然物外卓尔不群,否则,也人云亦云似的将别人的生活方式作为自己的参照,追求外在的肤浅的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就算是复制他人生活成功,在极度的物质欲望面前也仍然会迷茫,不明白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想过的生活是哪种状态,这种功利人生不是法官追求的目标。罗素说:“人人都希求幸福,假如说,人得到自己希求的东西就是幸福,那就言之成理;倘若说因为某件事是幸福的,所以我们就希求它,那就是错误的。”作为法官,尤其生活在这块历史悠久土地上的法官,如同对人生的领悟一样,应该有其自己的法律思维,不能失去自身而去盲从,要坚守自己的理念,恪守自己的品格,在法律的框架下以自身的智慧和思维,最大程度实现个案具体的公正与效率,不去管别人如何评价,不要让别人的看法左右自己的思想,因为,有时候法律的公正也会遭到某些人的不理解,惟其如此,才实现法律引导民众的价值取向,而不是相反。所以在现有条件下法官实现公正的途径不是片面追求法律真实或者客观真实,而是最大可能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同时兼顾司法效率和司法投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和谐,服务于大众的安宁。作为法官,真正的意义不是在于判决几起案件,而在于运用自己智慧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对于自身而言,则是由此而带给自己的无限成就感和自豪感。惟真,不盲从,是法官选择的最真实最有魅力的人生。

责任编辑:王红霞